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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開展公證執業活動,公證員助理協助辦理公證事務,嚴禁具有下列行為:

(二)原則同意備案,行業規范部分條款保留或者修改後施行;

開展公證職業培訓的規劃和方案由市司法局負責制定,市公證協會按年度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故意提供虛假公證書等證明文件;

(五)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以及分立、合並、終止的,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相關批準決定或準予備案之日起20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一)利用職業身份與不法分子勾結,縱容、默許甚至直接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七)公證員助理獨立開展公證業務、出具公證文書;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主管司法局核準後,報市司法局備案。

(四)客觀、公正履職;

公證員應當加入市公證協會。

(二)有前項以外的其他公證執業疑難問題需要請示解決的。

(一)同意備案;

公證機構不得在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未登記的辦公場所內,開展接待、受理、發證、收費等公證執業活動,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懸掛公證處的牌匾、指示牌以及介紹、招攬性的宣傳告示。

(六)被暫停辦證資格的;

(十二)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請示內容屬前款第二項事項的,公證機構應當直接向市公證協會提出書面請示,由市公證協會研究並形成書面指導意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報送市司法局備案後,答復公證機構。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公證事務輔助工作。

公證員應當妥善保管公證員執業證書、公證員簽名章。公證員遺失執業證書、公證員簽名章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未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致使公證員執業證書、公證員簽名章被他人使用造成後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內部管理混亂,發生重大公證質量事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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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公證員的簽名章是公證員本人依法履行職務,加蓋於公證文書上的簽名圖章及電子簽章。公證員簽名章由主管司法局依據司法部規定的式樣和規格制發。每名公證員隻能持有一套公證員簽名章。公證員簽名章由公證員個人使用、保管,不得變造、抵押、出借或者轉讓。

公證員考核任職的人員條件,按照司法部《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執行。合作制公證機構公證員的任職條件,按照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執行。

市公證協會設會長一名。會長是市公證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領導市公證協會的全面工作。

(九)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公證申請人以外人員需要查閱公證卷宗檔案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公證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市公證協會應當組建公證質量檢查組,定期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公證辦證質量進行抽查,形成抽查工作情況報告,於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報送。對於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公證機構以及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公證員,可以重點抽查。

(二)承辦事關政府實事工程、重點創新項目以及社會熱點問題的重大公證事項的;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變更辦公場所的,應當在報送主管司法局審核後進行,並於辦公場所調整之日起15日內報市司法局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三)本機構公證從業人員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公安機關傳喚、因涉嫌職務犯罪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

第十八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在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

(九)組織管理申請公證員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市司法局認為需要提請公證員免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合並、分立、終止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經主管司法局審核並報市司法局批準後實施。工作方案應當明確業務結清、資產處置、債務清償、勞動關系、社會公告、檔案管理、清算審計以及執業過錯責任承擔等內容。

(六)協助公證員制作《詢問筆錄》,履行公證辦證告知義務;

(七)發現並研究公證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完善公證工作制度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違反公證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機構、非公證人員受理公證事項,收集調查材料;

第六條 市公證協會是依照《公證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上海市公證機構、公證員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是公證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條 市公證協會制定公證行業規范、公證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公證行業懲戒辦法、公證辦證業務指引等涉及公證機構、公證員權利、義務的行業規范的,應當自規范印發之日起5日內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三)嚴重不負責任,出具有重大失實的公證書;

(十四)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

第三章 公證機構

(八)負責本市公證賠償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制度,指導、監督公證機構管理、使用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不同意備案。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市公證協會、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員助理以及公證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嚴守公證職業道德規范;

(四)調解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七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等級工資制施行對公證員助理的薪資管理,公證員助理薪資由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公證機構不得采用或者變相采用在公證收費中提成、抽成或者計件、計量定額工資制等方式核算公證員助理的工資、獎金數額。公證員助理的薪資管理制度和工資等級標準由公證機構制定,報主管司法局備案後執行。

(五)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塗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主管司法局,向市司法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管司法局,是指負責組建該公證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指導職能,並在公證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舉辦單位 欄中明確載明的司法行政機關。合作制公證機構的主管司法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本市公證行業信息化整體規劃和佈局要求,使用市司法局指定的公證執業辦證系統以及相關硬件操作設備。

(十一)推進公證行業信息化建設,參與 智慧公證 信息化項目研發工作;

第十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據《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關於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的意見》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三十四條 首次申請公證執業的人員,應當參加市公證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市公證協會考核合格。曾經擔任公證員的人員再次申請公證執業的,可以免於實習,但應當通過市公證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協會、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視情節輕重,可以責令公證機構對公證員助理作出扣發工資或獎金、暫停協助辦證、接受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第五條 市司法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市公證工作、市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公證機構組織開展公證質量自查的,應當擬定自查工作方案,報主管司法局批準後執行。自查工作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工作步驟等。對於近階段被群眾多次舉報、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公證員以及引發反復投訴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予以重點檢查。在自查實施過程中,公證員不得查閱由其本人經手辦理或者審批的公證案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十七條 公證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公證機構設置方案或者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本市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由市司法局負責制定、調整,報司法部核定、批準後生效。

第十五條 市公證協會開展活動或者作出決議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傢政策以及公證協會章程的,市司法局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

公證機構、公證員不得將市司法局未予備案的行業規范作為開展公證執業活動的依據。

(二)年齡在2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市公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作出制定、修改章程決議的,應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五章 公證員助理

第十三條 市公證協會應當分層分類組織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等開展職業培訓。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每年參加職業培訓的時間不少於40小時。

公證機構新設、變更名稱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在批準後的10日內,將新制發的公證機構印章的影印件報市司法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啟用。變更名稱的公證機構應當在新印章啟用後的10日內,將舊印章上繳主管司法局。

《公證事項業務手冊》是規范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事項辦理流程的標準化手冊,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依照《公證事項業務手冊》設定的辦證流程開展公證執業活動。《公證事項申請指南》是向公證申請人提供的公證辦理指引的標準化手冊,公證申請人依據《公證事項申請指南》向公證機構提交公證申請材料,且符合公證申辦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公證機構終止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在送達終止決定文書的同時,收繳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機構損毀或者遺失印章的,應當向主管司法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公證機構印章,遺失印章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未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致使印章被他人使用造成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第五十六條 主管司法局對所屬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二)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活動情況;

第三條 公證機構、公證員開展公證執業活動,公證員助理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五十八條 公證員因涉及錯證、假證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公證機構在履行賠償責任後,應當依法及時向負有責任的公證員追償。

第四十九條 本市公證事項辦理嚴格執行標準化管理制度。對列入《上海市公證事項目錄》的公證事項,均應編制、發佈對應的《公證事項業務手冊》《公證事項申請指南》,具體編制、發佈工作由市公證協會組織實施。

(一)責令公證機構限期改正;

(六)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的;

(四)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上海市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經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公證協會制定印發的行業規范,涉及對公證辦證程序、核實審查標準、公證文書出具條件作出規范、調整的,市公證協會應當自台中產後月子中心收到該規范之日起5日內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五)公證機構檔案管理情況;

公證質量自查實施完畢後,公證機構應當形成自查工作情況報告,報送主管司法局。自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含自查工作情況、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置意見以及工作打算等內容。

(十五)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特此通知。

(七)經復查公證文書被撤銷的;

主管司法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所屬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公證員助理進行監督、指導。

第七章 監督檢查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和用印審批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印章管理工作,規范公證機構印章使用程序。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印章備案工作,按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

公證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停止執業期間,應當將其公證員執業證書繳存主管司法局。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被免職的,主管司法局應當收繳其公證員執業證書,交由市司法局予以註銷。

(二)年滿65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第四十六條 公證員助理可以在公證員的指導、監督下辦理下列事項,並在相應文書上簽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重大、疑難,復雜、新型的公證事項,一名公證員無法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采取組建公證員團隊方式,合作辦理該類公證事項。采取團隊合作方式辦理公證事項的,團隊全體公證員對該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九條 因違法違規違紀執業問題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證人員已被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公證機構認為該公證員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暫停其履行職務。

(六)公證機構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的印章是公證機構依法依規執業,加蓋於公證文書上的公章、鋼印及電子簽章。公證機構印章由主管司法局根據司法部規定的式樣和規格制發。公證機構印章不得變造、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隻能持有一套公證機構印章。

公證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

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主要用於應由公證員承擔的賠償費用、罰款等,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公證員停止執業後5年期滿後予以退還。

第二十七條 公證機構應當設立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制度,每名公證員均應當繳納一定數額的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

公證員團隊合作辦證規則由市公證協會制定,並負責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公證員組織實施。公證員團隊合作辦證規則實施前,公證機構、公證員不得擅自組建公證員團隊、采取合作辦證模式開展公證執業活動。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公證行業規范、公證行業管理制度、公證辦理業務標準,對公證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的,應當由主管司法局審核後,報市司法局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市公證協會公證質量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或市司法局委托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辦證審批、業務管理、檔案管理、質量監控、財務管理、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投訴處理、收入分配、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以及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等內部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前款規定的重大事項,公證機構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分別書面報告市公證協會、主管司法局、市司法局;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報告。

公證員擬變更至本市合作制公證機構執業的,應當符合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的合作制公證機構公證員任職條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市司法局應當作出不同意申請人變更執業機構的審核意見。

(十三)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

規范申請公證執業人員的實習申請、實習內容、實習管理、實習考核等事項的規定,由市公證協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一)保障公證機構、公證員依法執業,維護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合法權益;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4.感謝您使用郵件訂閱。

(八)協助公證員制作公證文書;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實行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公證員資格憑證、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非本市公證員擬變更至本市公證機構執業的,應當經執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以及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經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的主管司法局同意後,報市司法局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第五十七條 公證機構、公證員具有違法違規違紀執業問題或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市公證協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運用行政處罰、事業單位處分、行業協會懲戒和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以及移送刑事處罰等手段,依法依規依紀向公證機構、公證員嚴肅追責。

(一)需要市司法局解釋由其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的;



公證機構、公證員在執業中,發現《公證事項業務手冊》《公證事項申請指南》存在疏漏、錯誤或者具有可優化辦事流程、改進辦證方式等方面的意見或者建議的,可以向市公證協會提出,市公證協會應當認真研究。

上海市司法局

第四章 公證員

第三十條 公證員是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十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司法局以及中國公證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三十一條 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公證業務,並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

依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公證員的配備數量,根據公證機構的設置情況和公證業務的需要確定。公證員配備方案,由市司法局編制和核定,報司法部備案。

合作制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配置數量,依據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確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公證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七條 市公證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是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十)優化公證服務和市民辦證體驗,開展群眾滿意度評測,打造本市公證行業服務品牌;

(六)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1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六)不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擔任公證員的有關情形。

(五)推動公證理論研究、業務指導和工作經驗交流,加強與國(境)內外公證行業及有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被列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人員,視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項條件,不得批準擔任公證員。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證書;台中月子中心推薦

(六)宣傳公證制度,普及公證文化,弘揚先進,樹立行業形象,開展文明行業創建活動,組織公證員宣誓儀式;

未經市公證協會實習考核合格,主管司法局不得向申請公證執業的人員出具實習考核合格的意見。

(一)創新拓展公證業務領域,為保障國傢重大戰略任務和本市中心工作順利推進提供優質、高效公證服務的;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公證員執業。

(一)公證機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

(二)公證機構依據《勞動合同法》直接聘用的工作人員;

(三)經主管司法局認可的勞務派遣公司派駐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提出公證員執業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主管司法局出具審查意見,報市司法局審核。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或者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的公證員數量的,市司法局應當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審核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司法部任命;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的公證員數量的,市司法局應當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主管司法局。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司法部下達的公證員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並書面通知主管司法局。

第三十七條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經主管司法局同意後,報市司法局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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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經審核,對於符合公證員配備方案或者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的公證員數量的,應當作出同意申請人變更執業機構的審核意見。

(五)本機構及所屬公證員具有執業違法違規違紀情況的;

公證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機構負責人、對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公證員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公證機構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註銷前,該機構負責人、合作人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三十八條 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司法局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市司法局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

(八)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準設立和執業的憑證。公證機構執業期間,其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等執業信息,以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登記內容為準。

(三)自願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二十三)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宣傳;

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由市司法局直接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

第三十九條 公證員執業證書是公證員履行法定任職程序後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公證員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塗改、抵押、出借或者轉讓。公證員執業期間,其執業信息以公證員執業證書登記內容為準。

公證員變更公證執業機構的,台中西屯區月子中心應當在報請市司法局核準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合作制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推選產生條件,除應當符合本條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以及合作制公證機構章程的規定。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推選產生後,由主管司法局核準,報市司法局備案。

公證員申請執業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在下達公證員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新制發公證員簽名章圖章的影印件及電子簽章報市司法局備案,未經備案的公證員簽名章不得啟用。

公證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停止執業期間,應當將其公證員簽名章繳存主管司法局。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被免職的,其公證員簽名章停止使用,由所在公證機構收回,並在停止使用之日起10日內上繳主管司法局封存。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或者因其它法定事由被免職的,其簽名章由主管司法局送交市司法局註銷、封存。

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員簽名章備案工作,按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公證員應當上繳公證員執業證書、公證員簽名章但拒絕上繳的,公證機構應當書面責令其限期上繳。

第四十二條 公證員執業證書、簽名章損毀或者遺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公證機構予以證明,提請主管司法局報市司法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證員執業證書遺失的,所在公證機構應當在省級報刊上申明作廢。

第八條 市公證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第四十三條 公證員的簽名是公證員本人依法履行職務,在公證申請書、詢問筆錄、公證擬稿紙等公證執業文書上用於署名的書面字跡和電子字跡。

公證員簽名應當清晰、易讀,能辨識出公證員的姓氏和名字。公證員申請執業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在下達公證員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公證員簽名影印件報市司法局備案。公證員擬變更公證員簽名的,應當在變更簽名前報經主管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報市司法局備案。

公證員在開展公證執業活動中,使用的公證員簽名應當與經市司法局備案的公證員簽名基本相符。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行業規范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開展對相關行業規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並依據審查結果作出以下備案意見:

第四十四條 公證員助理是經相關任職程序,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輔助事務的工作人員。

公證處、公證員不得委托、指派公證員助理履行公證員職責。公證員助理不得獨立辦理公證業務、出具公證文書。

第四十五條 公證員助理由公證機構根據業務需要自主聘用,並報市公證協會備案。公證機構不得指派未經市公證協會備案的人員承擔公證員助理崗位的工作。

公證員助理不再從事公證員助理崗位工作的,公證機構應當在公證員助理停止工作之日起10日內,向市公證協會註銷備案。

公證員助理備案管理規定由市公證協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或者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報請核準或備案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公證機構終止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在送達終止決定文書的同時,收繳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一)解答有關公證業務咨詢;

(二)指導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

(三)協助公證員審查《公證申請表》以及公證申請材料,制作公證事項受理、不予受理、補正等程序性文書。

(四)協助公證員接受公證當事人委托代書申辦公證的有關材料;

(五)協助公證員審核公證當事人的資格及提交的證明材料;

(十六)擅自在外設立接待室、辦公室或分支機構;

(七)協助公證員起草《公證書(擬稿紙)》,歸總公證辦證審批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公證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2次以上公證質量自查。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公證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4次以上公證質量自查。

(九)發送公證文書;

(十)立卷歸檔;

上海市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六)(七)(八)項事項由公證員助理協助辦理的,公證員應當在辦理公證事務的現場,全程指導、監督公證員助理開展工作。

公證機構、公證員不得違反公證員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規定,指派或容許公證員助理獨立辦理公證事務或由其使用公證員簽名章出具公證文書。

公證員、公證員助理在公證執業過程中具有違反本條前三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違反《公證程序規則》明確的公證員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規定。

(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第六章 公證事項辦理

第四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事項應當列入《上海市公證事項目錄》。《上海市公證事項目錄》中公證事項的增加、取消、調整工作,由市公證協會負責實施。

第九條 市公證協會章程制定、修改的決議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018年9月4日

公證機構應當加入市公證協會。

公證機構、公證員參與《公證事項業務手冊》《公證事項申請指南》編制、修訂工作或者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被市公證協會采納的,市公證協會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十條 公證員應當依法依規親自辦理公證事務,每件公證事項均應當由公證員親自與當事人談話;公證執業活動中制作的《公證申請表》《詢問筆錄》《公證書(擬稿紙)》,均應當由公證員親筆簽名;證明談話全程的音視頻資料應當附卷備查或者上傳市司法局指定的數據庫保存。

第五十一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辦證審批制度。除經市司法局批準施行辦證免批的公證事項外,每件公證事項均應當由公證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公證事項未經辦證審批,公證機構不得出具公證文書。

第五十二條 公證機構應當指派同一名公證員完成公證事項全過程的辦理工作。除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得調換已受理公證事項的承辦公證員:

(一)需連續離崗10日以上的;

(二)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重病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婦女休產假的;

(五)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機構公證從業人員非正常死亡的;

(七)依法依規應當回避的。

公證機構調換承辦公證員的,應當填寫《調換承辦公證員記錄單》,明確記錄原承辦公證員姓名、調換公證員姓名、調換事由等內容,由公證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調換承辦公證員記錄單》以及據以證明承辦公證員調換事由符合本條前款規定調換情形的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當附卷歸檔。

(八)發生3人以上群訪事件的;

公證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經市司法局備案施行的行業規范等文件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公證機構在開展公證執業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有關程序向市司法局或者市公證協會提出請示:

(三)制定並實施公證行業懲戒辦法,處理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投訴,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做出行業處分;

主管司法局應當建立有關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備案事項、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請示內容屬前款第一項事項的,公證機構應當將擬請示事項書面報告主管司法局,由主管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書面請示。

(十八)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第五十五條 公證事項辦結並出具公證文書後,公證申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查閱由其本人申辦的公證事項公證卷宗檔案的,公證機構應當準許。

(七)以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合作制公證機構變更名稱、章程、合作協議的,應當報主管司法局審核,並經市司法局批準。合作制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合作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主管司法局核準後,報市司法局備案。

(九)違規收取公證費;

(一)公證機構組織建設情況;

第二章 市公證協會

(三)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質量情況;

(十)擅自更改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

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市司法局確定。

1.請選擇訂閱信息類別並填寫好您的郵件地址後按“訂閱”按鈕,您的郵箱中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請點擊確認信件當中的確認鏈接完成訂閱。

(七)公證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八)司法部和市司法局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的管理、使用規范由市公證協會負責制定,公證機構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管理細則。公證員須交納的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金額由市公證協會依據中國公證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意見確定。合作制公證機構公證員須交納的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金額,按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公證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公證賠償基金管理制度,定期對公證賠償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公證協會使用或者向中國公證協會申請使用公證賠償基金前,應當報告市司法局。

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停業整頓期間,應當將該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繳存主管司法局。

公證人員在被處罰、處分立案調查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辦理退休手續申請的,公證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

第六十條 主管司法局應當將公證機構、公證員受到表彰、獎勵或者黨紀、政紀、法紀等處理的執業信息及時錄入上海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司法部和中國公證協會網站推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 主管司法局應當加強對公證員助理的管理。公證機構、公證員具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辦法規定使用公證員助理的情形的,主管司法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二十四)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公證賠償基金、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保證金,不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二)依據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視情節輕重對公證員作出相應處理;

(二十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以及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制定的有關規定。

因公證機構對公證員助理管理缺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主管司法局還應當追究公證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一)對應當受理的公證事項,無故推諉不予受理;

本辦法關於報告、審核、核準、備案期間有關 3日 10日 15日 20日 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31日終止。

公證執業辦證系統應當運用賦碼監管技術,具備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全流程網上智能辦證和辦證過程音視頻自動留痕功能,實現公證事項辦理節點可查詢、進程可監控、風險可預估、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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